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保安乡村民韦某,用自有的一辆货车雇佣司机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业务,没料到货车在半路上发生自燃,导致车辆、货物尽被烧毁,损失惨重,为此,物流老板将韦某与司机一同起诉到法院索赔巨款。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徐老板是一湖南籍的个体户,他在广西南宁市经营物流业务。都安县保安乡的韦某自有一辆货车,他用该车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业务,并雇佣黄某(都安县隆福乡村民)为司机。 2009年4月8日,徐老板与黄某协商达成货物运输合意,由黄某以司机名义并且以韦某作为单位,与徐老板签订货物运输合同,韦某在场予以认可。协议约定徐老板委托韦某与黄某承运零担货物一车,从南宁市装货运至贵州省贵阳、独山卸货。货物按25吨计,每吨250元,共计6250元。 合同签订后,徐老板遂将零担货物装车,韦某与黄某在场见证。装车完毕,韦某与黄某于当日前往目的地。2009年4月9日,当车行至河池市金城江区境内时,货车轮胎突然自燃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韦某立刻向河池市金城江区110指挥中心报警,但是由于火势凶猛,火灾迅速将徐老板价值356000元的货物和韦某的货车全部烧毁,损失惨重,韦某等真是捶胸顿足,欲哭无泪。 事发后,徐老板多次要求和韦某、黄某协商赔偿事宜,但未果。无奈之下,徐老板起诉至都安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韦某与黄某共同赔偿他的货物损失费356000元,并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海合同律师】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韦某与黄某系雇佣劳动关系。黄某与徐老板签订协议书及货物装车时,韦某均在场,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货物运输协议书》的默认。《货物运输协议书》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的协议,双方都应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徐老板委托被告韦某与黄某承运货物至贵州省贵阳、独山,被告在运输途中未尽保护义务,致使货物毁损,且该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被告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第312条等有关规定,法院遂判决:被告韦某赔偿徐老板货物损失费356000元,被告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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