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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女性犯罪逐年增多引起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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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犯罪逐年增多引起的思考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7-16 17:15:53 阅读次数: 1586
女性,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是法律侧重保护的对象,但处在社会变革环境中,各个阶段的女性群体在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下,对各种社会规范有意无意的逾越也日渐增多,从而导致女性犯罪呈急剧增长趋势。近年来,女性犯罪占整个刑事犯罪的比例上升到20%左右,个别省市甚至上升到30%左右。资料显示,从1997年底至2002年底的5年时间,全国在押女犯人数净增2.9万名,平均每年增加13%,大大超过了在押犯的平均增长数①。这主要是因为社会的发展、社会角色的改变与时代变迁造成的社会参与时间和程度都发生重大变化的结果,这种女性犯罪人被称为“新女性犯罪人”。以下是详细阐述。上海离婚律师


  一、女性犯罪的原因


  纵观女性犯罪,不难看出,导致女性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内因是变化的基础,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主观因素导致了女性犯罪动机的形成,客观因素则导致了女性犯罪的得逞。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身原因


  1、生理和心理因素。女性暴力犯罪大多心理存在障碍,性格上有自私、偏激和狭隘的缺陷,因而在遇到冲突时,易采取极端的方式。女性有两个特殊生理期:青春期和更年期。这两个时期的女性易烦躁、易忧郁、易产生攻击性行为。专家表明,当女性处于特有的生理周期时,会出现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大脑皮层控制失调,情绪失控,遇到不良刺激很容易诱发犯罪。如罪犯梁某,41岁,处于更年期,对什么都看不顺眼,尤其是自家的婆婆。一次偶然的争吵,梁某觉得婆婆看不起自己,为泄愤她买老鼠药将婆婆毒死。显然,梁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一下有期徒刑。


  2、自身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犯罪女性普遍文化素质低下,文化程度多是小学或者文盲,不学法不懂法,缺少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被束缚在家庭的角落,长期封闭的生活状况很容易使他们形成自闭的性格,导致人格扭曲;心胸狭窄,为一点小事就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加之,认知能力低下,认识范围狭窄。在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大多数犯罪女性所关注的社会主题是非常狭窄的。她们只关心家长里短、瓜田李下等身边的琐事,而对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法律等内容普遍缺乏兴趣。常以简单、片面的观点看问题,容易迷惑于问题的表面现象,感情色彩浓厚,往往得出偏激的结论。


  3、贪图享乐,有不劳而获的思想。有些女性爱慕虚荣,相互攀比,她们追求金钱利益和物质享受,注重穿衣打扮,喜欢灯红酒绿的生活,而本身又不具备挥霍的资本,于是采取非法的手段换取。部分女性无技术特长,缺乏社会竞争力,但又不愿意从事收入不高且比较辛苦的工作。她们认为有金钱就有了一切,所以犯罪直接获取财物的盗窃罪和能快速获取暴利的毒品犯罪比较多。在强烈的虚荣心理支配下,一些女性实施了暴力犯罪;一些女性则走上了流氓、卖淫的违法犯罪道路等。


  4、择友不慎以及垃圾文化的传播。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交友不慎是许多女性犯罪者误入歧途的原因之一。很多青少年女性往往因为择友不慎而误入歧途。还有,有的青少年女性比较任性,相信自己的第一感觉,不听取家长老师的劝告,继续结交社会上的不良青年,从而近墨者黑,使自己在这种社会的不良文化中越陷越深,以至最终犯罪而无药可救。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各类媒体的发展也相当迅速,特别是互联网,给人们提供了方便,但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目前,社会媒介很多都带有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色彩的垃圾内容。一些青少年女性,容易受到暗示,进而更容易去模仿学习,一些犯罪方法甚至都是从各类传媒上学来的。女性多具有依附心理,服从权威,最终在危害社会的同时也自作自受,自食苦果 。


  (二)家庭因素


  1、家庭教育背景和学校教育的影响。一般情况下,父母的文化程度高,文化素养好,在对子女的教育上就更为关注,注重民主的家庭氛围,有利于子女健康人格的形成。相反,父母的文化程度低,家庭成员之间缺乏沟通、理解,教育方法失当,子女受不良因素的影响更易违法犯罪。在对女性罪犯的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的女性罪犯的父母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水平较低。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的不良言行对子女产生直接的示范作用,为其子女违法犯罪作了铺垫。据有关调查,犯罪者70%出身于父母有犯罪纪录的家庭。凡是母亲有犯罪纪录的家庭,子女有86%行为不轨③。另一项调查显示,女性青少年罪犯中,家庭成员中有劣迹和因违法犯罪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占13.3%,这一比例高于男性青少年罪犯4.7%④。道德教育一向是家庭教育的缺陷,很多女性犯罪人道德准则低下分不清是非善恶,拜金主义以及利己主义的思想表现突出。除了家庭教育外,学校的教育也非常重要,目前女性犯罪较多都是法盲,法律观念薄弱,思想单纯,甚至在犯罪后还不知晓,反而认为自己做得合情合理的。学校对学生的法制教育的缺失,造成学生不懂法,不畏法的现象。除此之外,学校的校风校纪以及教育方式的好坏对学生的影响也很大,很多青少年女性就是厌学逃学,流浪社会从而染上社会的不良习气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2、家庭结构异常。一是离异家庭。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现在的年离婚率成倍增长,离婚最集中的两个年龄段是50-54岁和40-45岁⑤。这种年龄段的离异家庭,受伤害者多是女性和子女,男性的背叛和遗弃使得部分女性心理严重受挫,铤而走险违法犯罪。二是非正常婚姻家庭。非婚家庭包括未婚同居、外遇同居等畸形家庭结构。部分青少年女性未婚同居者,在对同居对象不满、绝望之后,感到吃亏上当,感情无所依托,容易产生怨恨心理引发犯罪。婚外同居所形成的家庭结构表现更不稳定。据广州市妇联调查显示,47.9%的外遇形式是秘密情人关系,35.8%是以朋友身份非法姘居,只有16%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婚外同居形成“包二奶”的社会现象,这种家庭对合法家庭造成严重破坏,极易引发插足女性或合法妻子的行凶报复行为。


  3、家庭暴力影响。家庭暴力是女性犯罪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当前女性恶逆转变为犯罪角色的首要因素。由于家庭暴力而导致的女性犯罪在整体女性犯罪中约占2%-9%⑦。发生暴力的家庭,农村略高于城市,个人职位多为农民、工人和个体户,文化程度普遍低。究其根源,是因为有些女性没有经济来源,在家庭中没有地位,经常遭受丈夫的打骂,心理受到创伤。据全国妇联2002年底统计,家庭暴力90%为男性施暴⑧。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从许多案件中,我们发现,女性在遭遇家庭暴力时,最初的容忍都是源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可是,当这种侵害积累到一定程度,忍无可忍时,很多女性便采取伤害或者杀人的方式进行“反抗”。据有关部门调查,23.6%的女性曾向亲朋好友或有关机关求助,但被求助者有15.6%采取不管或者劝其不要声张的态度。这种不被遏制的家庭暴力,终于因为施暴者的变本加厉,使受虐待女性走向疯狂报复的极端。如李某,婚后怀孕,因丈夫的暴力殴打,导致流产,其对丈夫怀恨在心,并于深夜趁丈夫熟睡之机,手持锄头朝其头部、面部连续击打,致其丈夫当即死亡。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等待她的是冰冷的铁窗生活。


  4、情感危机。情感的缺失和错位也是造成女性犯罪的重要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婚姻权利。同男性相比,女性情感更加丰富、脆弱,情绪波动性大,报复心强⑨。这是因为女性的神经系统具有较大的兴奋性,对任何刺激反应都比较敏感。由于女性对感情过于看重,当遇到"包二奶"、婚外情等情况时,心理失衡,大多首先感到伤害,继而是委曲求全地加以挽回,当得不到相应的回应后,性格偏激的人会将爱转化为愤怒和复仇心理,孤注一掷地选择毁灭对方及自身的方式来表达悲愤之情。还有一些女性情感错位,为了满足其丈夫、恋人的物质需求,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例如:张某因其丈夫王某与她人同居,就劝王某回家,而遭到王某的拒绝和打骂,愤怒之下,张某拿起水果刀将王某扎伤,造成王某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另外,家庭纠纷和邻里不和也常常导致伤害的发生。

(三)社会原因


  1、传统和封建的思想观念影响。由于“三从四德”和“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的影响,使女性普遍受教育状况差,文化素质低,家庭地位低,常处于被侵害的地位,农村尤甚。当其出于某种原因渴望改变自身状况而又因种种限制未能改变时,就有可能采取极端的手段来实现。女性在家庭中依附于父母,结婚后依赖于丈夫,在社会活动中不能独立应付外界的挑战,遇到困难时,急于寻求男人的保护。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不能独立判断是非善恶,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很好的把握自己,易于随波逐流,上当受骗,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2、亚文化⑴的侵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为女性提供了广阔的发展舞台,身处改革浪潮中的女性,走出家庭,跻身于社会,寻求完善自我的途径。然而,西方不良文化的随机而入,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性自由等思潮的影响,使一些女性的价值观发生了方向性错误,走上性犯罪、毒品犯罪和经济犯罪的道路。社会亚文化的熏染致使少数女性迷失了方向,在金钱与道德、法律与犯罪的是非上混淆了黑白。如罪犯王某,21岁,初中文化,从农村走到繁华的大城市,被眼前的世界所迷惑,抵不住纸醉金迷腐朽生活的诱惑,成了一名娱乐城的“坐台小姐”,只要给钱,什么都做,甚至出卖自己也在所不惜。


  3、社会资源分配不均,女性心态失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分配形式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消费层次逐步拉开,贫富差距加大。男性因为自身的优势,占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女性无论是身体条件,还是受教育状况与男性相比都有一定差距,在占有社会资源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她们靠正当途径挤入“富人”阶层的比例也就远远低于男性。相对的贫困会使部分女性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从而产生变异的补偿心理,加入违法犯罪行列。加上社会力量救助缺位,控制功能弱化。随着工作节奏进一步加快,邻里关系淡化,居委会、村委会调解家庭矛盾的作用减弱。同时,受“清官难断家务事”观念的影响,家庭纠纷在无他人问津的环境中恶性积淀,客观上导致女性犯罪。


  二、女性犯罪的特点


  通过以往的司法实践的总结调查,我们认为,女性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有其特殊点:


  (一)无知犯罪。即自身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女性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用无知的标准来衡量自己的行为,违法了都还不知晓。如卢某、黄某,明知乔某有杀害其丈夫的犯罪行为,还为其提供钱物、食品等而构成包庇罪,在当地引起的很大的轰动,许多群众,尤其是女性认为,卢某、黄某作为乔某的朋友,如果不帮助乔某,会被骂不讲仁义,没有想过会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一下有期徒刑。案例中,卢某和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法律意识的淡薄,等待她们的是法律的制裁。


  (二)犯罪类型多样化。随着女性涉及的社会领域愈来愈广泛,女性犯罪也随之延伸到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2004至2005年,重庆法院审理的各类女性犯罪的罪名多达19种,集中表现为侵犯财产、职务犯罪、毒品、暴力等几大类。其中侵犯财产案件主要包括盗窃、抢劫、诈骗、职务侵占、敲诈勒索;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暴力案件主要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放火、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杀人、拐卖妇女儿童等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犯罪继续保持与往年相当的态势。值得注意的是,往年女性犯罪涉足很少的贪污、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犯罪也在抬头。河北省曾以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女子监狱部分服刑人员进行了调查。调查问卷共发放340份,其中暴力型犯罪中。家庭暴力占9%,婚姻感情犯罪占26%,因邻里关系不和而犯罪的占6%,抢劫占4%(属暴力与财产的纠合);财产型犯罪中,因交友不慎而犯罪的占23%,因贪图享乐而犯罪的占37.5%,因文化层次低、法律知识淡薄的占22.5%。


  (三)犯罪手段多样化。一是多以性别做掩护,以色相为诱饵,进行诈骗、抢劫、盗窃,甚至卖淫、奸情杀人等。二是采用结伙共同犯罪的手段。女性由于生理、心理素质及自身体力条件等因素,为了在精神上相互依赖,减少恐惧心理,寻求强势为后盾,往往倾向结伙作案、共同犯罪。这一点在涉及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中表现尤为明显。如罪犯张某,伙同几名男同乡,以色情引诱嫖客至租赁房,然后抢劫嫖客财物。三是非暴力犯罪增多。女性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大多采用秘密窃取、诈骗、介绍容留卖淫、伪造公文、印章、证件等非暴力手段。四是吸毒,贩卖毒品,走私等其他犯罪活动。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四)冲动犯罪。俗话说“冲动是魔鬼”。冲动犯罪是一种强烈情绪情感的表现形态,当女性在外界强烈的刺激下,由于认识范围缩小,内控能力减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从而产生突发性、短暂性和难以控制性等特点的行为。从犯罪主体上看,这类女性具有性情暴躁、文化水平低、控制能力不强等特征。不善于用理智去控制自己的情感,对一些社会现象和个人行为往往难以做出正确的理解和判断。女性故意伤害案件中,100%是属于此类犯罪。如家庭主妇景某,因怀疑其丈夫与她人关系不正,在与其争执中,冲动之下用水果刀将丈夫股动脉刺中,造成其死亡的后果,换来的只有法律的惩罚。因为一时的冲动,毁了自己的一生,实在是不值得。


  (五)高知学历犯罪上升。社会的进步和女性受教育的普及,使得一些女性收获了高学历。但她们在工作中却把持不住自己,大多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走上贪污受贿、诈骗等经济犯罪道路,采取的手段具有隐秘性和高级化等。她们往往利用自身职务和权利之便捞取私利。如范某是某石油公司的经理,采取收入不入账、欺骗等手段贪污40多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高知女性在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同时,也要用法律约束自己,保持清醒头脑,才能远离犯罪。


  上海离婚律师(六) 犯罪主体年轻化。社会的大跨步发展,现实的状况,人们思维的变化,使得现代人的思想走上复杂的道路。在女性犯罪的案例中,我们可以感观,很多年轻女子的未来都埋葬在了监狱之中。为何犯罪主体呈现年轻化?首先自身思想不够成熟,想问题太过简单和表面化,只按照自己的思维来行事;加之家庭方面不良的影响,处事较易冲动,情绪不稳定,使其思想产生扭曲,看问题有极端的态度;再者,所谓“思想决定行为,行为影响思想。”社会生活中千姿百态的不良生活行为也会影响犯罪主体的心理活动,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七) 外来打工的女性侵犯财产案增多。随着经济的发展繁荣,人口流动越来越大。一些农村女性进入城市,由于缺乏专业技能,且受自身文化水平所限,因为找不到工作或无固定的工作,一旦身上的钱没有了,便产生犯罪的邪念,把周围的同伴或者老乡作为犯罪的对象进行侵害;或者因为进城后,思想发生变化,爱慕虚荣,贪图享受,不是用自己的劳动换取报酬,而是采取非法手段获取。

三、女性犯罪的预防措施


  近几年来,女性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现实问题。女性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我们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同时,更多的应该是思考预防女性犯罪的良策,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对她们给予关心和帮助,逐渐形成一个良好的教育、挽救、改造的社会环境。以下是几点对策:


  (一)提升女性自身素质,增强自主、自强的能力。首先,要更新女性的思想观念。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要引导农村妇女破除墨守成规、小富即安的小农经济思想,树立市场竞争意识、科技意识,充分认识自己的社会价值,彻底摒弃依附、顺从的心理弱势,树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思想、新观念.其次,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女性的科技文化素质。在新世纪的今天,科技迅猛发展,必须彻底改变“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充分保障女性的受教育权,同时,努力创造条件开展法律知识、心理健康、劳动技能等方面知识的培训。特别是“打工妹”群体,从身份上看这一群体80%以上来自农村,文化素质低,无社会劳动技能,居无定所,认知能力差,法制观念淡薄,一味向钱看。劳动就业及有关部门,可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她们的文化素质,培养其劳动技能和生存能力,使女性群体面对遇到的各种困难和挫折能够顺利得到解决,排除心理障碍。


  (二)教育改造科学化。即针对女性犯罪的特点和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预防,才会有显著效果。1、有的放矢,强化思想教育。要针对女犯法制观念淡薄的实际,把法制教育摆在首位,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自觉接受教育改造。2、根据女犯人生观、价值观庸俗的现实,强化“三观”教育,帮助她们逐步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真、善、美的思想品质和行为情操,做到自尊、自爱、自强、自立。3、注重文化技术教育。“知识是引导人生到光明与真实境界的灯烛,是开启女犯荒芜心灵的钥匙”。针对女犯普遍文化低下,应抓好扫盲、小学基础教育,在内容上突出专题性、适应性,讲课方式灵活多样,以激发她们自觉学习的兴趣,给女犯提供自愿有偿学习的平台。4、加大心理干预,促进女犯健康人格的形成。女犯大多是心理、行为都发生了严重的扭曲,不良心理定势积淀已久,改造难度很大。所以要充分发挥个别教育的优势,用思想和言行对女犯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促使她们正常人格的形成,达到自觉接受改造的目的。上海离婚律师


  (三)发挥家庭、社会主阵地作用,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的方针。女性犯罪受社会客观环境和自身因素的影响较大,是多种消极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因此,必须运用各种手段调动社会上的积极因素,采取专门性的防治措施。1、家庭是女性生活的重要活动场所,它特有的生活方式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女性的思维和人生态度。我们要按照女性自身的特点,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正确的方法去引导女性。2、要发挥各群众团体、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城乡基层组织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女性的教育和管理。由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可采取街头法律咨询、专题报告会等载体活动进行女性犯罪预防工作。由妇联、居委会等定期进行培训,增加法律知识、心理健康、劳动技能等方面的知识。3、社会媒体要树立更多更好的女性榜样。广播、电视、报刊等社会媒体应大力宣传那些自立自强、奋发向上,依靠自身劳动创造社会价值和个人幸福生活的女性,多创作一些贴近生活、反映依靠知识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改变命运并最终获得社会认同和家庭幸福的女性形象,充分发挥榜样的作用。在激发广大妇女求知、奋进的同时,还要增加社会政治、科技等生活领域对女性的认同感,逐渐消除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


  (四)营造合理的改造环境。一是大力宣传和认真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让广大女性心中有法,真正懂得男女平等的意义,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二是要在农村广泛宣传女孩受教育的权利和重要性,这是一项从根本上改变女性命运和减少犯罪的措施。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进行宣传和教育群众改变“女孩不用读书”的观念。对因贫困而不能读书的女孩,全社会要来帮助和支持她们。三是对婚外恋、包二奶、家庭暴力等不良社会现象要用法律来严惩,法律应当出面干预,修订《婚姻法》应当更多地参照道德观念,并且通过立法来提高公民的意识,让婚姻当事人发生家庭矛盾时注意分寸,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幸福。四是按照女子监狱“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发挥监狱震慑效能和改造功能。应在“收得下、管的住、改造好”上下功夫,从女犯的生理、心理特点出发,体现出一种柔和、多姿多彩的监狱文化环境,达到矫治、激励、制约的功能,为女犯改造营造一个积极向上的改造氛围。


  (五)以人为本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狱警察队伍。“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⑩监狱人民警察是监狱工作的主体,是监狱能否前进和发展的关键,因此监狱人民警察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改造女犯质量的高低。这就需要监狱人民警察,在改造女犯的过程中,通过严格执法和高尚的敬业精神来体现人民警察的人格力量。面对日趋复杂的女犯群体,应不断加强自身的政治、业务学习,力争掌握更多的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自觉的充电加压,丰富自己的社会阅历,在工作中不断探索改造女犯的新方法、新对策,使改造女犯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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