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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谈虽未直接叫人帮忙 帮工出事老板依然要买单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7-19 12:29:07 阅读次数: 1164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的韦老板找人将水泥卸下车,这些人又自行叫另外一个人来帮忙,结果这个不是老板直接叫来的人被水泥压伤左腿,那么老板是否与这个人形成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出了事谁负责?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老板依然要买单。
  
  韦老板在都安县做钢筋、水泥生意。2008年11月27日晚上8时许,韦老板进了一车水泥拉到其门面,为将水泥卸下车,韦老板就雇请候宝、韦晓红前来卸货,由于两个人干活势单力薄,为了便于卸下水泥,候宝便叫相熟的卢志康一同前来卸水泥。在卸水泥过程中,韦老板发现卢志康参与劳动后,也没有提出不给卢志康参与卸货的异议。候宝、韦晓红与及卢志康3人按照韦老板的要求,在门面将部分水泥卸下后,将余下部分开车拉到另一地方卸给客户。在卸水泥过程中,卢志康不慎被水泥压伤左腿致骨折。
  
  韦老板将卢志康送到卫生院,经拍片诊断为:左胫骨骨折。因卢志康家庭经济困难,在卫生院检查结束后,卢志康便回家由其哥医治。2009年3月24日,卢志康经河池市一舟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因与韦老板就医药费等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卢志康无奈向都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韦老板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5144.67元。卢志康认为,他在从事韦老板雇佣的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韦老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韦老板感到很冤枉,他辩称:他与卢志康之间没有形成直接的雇用劳动关系,他拉来一车水泥后包给候宝、韦晓红两人负责卸货后,他即去忙别的事了。后是候宝去找卢志康来合伙卸车,当水泥卸去一半了他回来才发现卢志康参与候、韦二人卸车。当卸完水泥后,他将卸车费交给候宝,因此,是卢志康与候宝、韦晓红形成劳动关系,而不是他与卢志康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卢志康在劳动中受伤,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的受案范围,应驳回卢志康的起诉。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韦老板为了从车上卸下水泥,雇请候宝、韦晓红两人前来卸货,因工资是按吨位支付,候宝邀请卢志康一起参与雇佣活动,在活动过程中,韦老板知道卢志康参与后,并没有明确表示拒绝卢志康参与,因此,韦老板与卢志康之间已形成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卢志康在为韦老板卸下水泥过程中,被水泥压伤左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卢志康要求韦老板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其合理部分,法院应予支持。韦老板所做的水泥钢筋生意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有交纳工伤保险费,因此韦老板雇工在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韦老板提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先经过劳动仲裁和劳动能力鉴定,法院不能直接受理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遂作出判决:
  
  韦老板赔偿卢志康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853.27元。驳回卢志康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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