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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房产纠纷国内诉讼法律规定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9-30 15:16:58 阅读次数: 1196

  涉外因素包括主体涉外和内容涉外。主体涉外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组织。内容涉外指引起房产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国外。对于涉外房产诉讼案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特殊规定:

  涉外房产纠纷诉讼应遵循以下原则:

  1、适用我国法律原则(即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审理、判决、送达、执行)。

  2、国家主权原则。在房产在我国内时,属不动产纠纷,当事人只能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必须使用中国的语言、文字。

  凡委托律师代理出庭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3、司法豁免原则(只针对在我国具有司豁免权主体)。

  4、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涉外房产诉讼中,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答辩期、上诉期均为30日。

  涉外房产纠纷在提起诉讼前或提起诉讼的同时及诉讼过程中可申请财产保全。在诉讼前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应提供担保并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但保全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申请入应赔偿损失。

  对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按以下方式送达:

  1、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我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邻馆送达。

  4、向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7、不能用以上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对于涉外房产案件我国生效法律文书对外申请执行方式:

  1、 对于我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2、 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之规定,或者按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3、 人民法院亦可按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对于涉外房产纠纷案件如系外国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需在我国国内执行的,可由当事人及外国法院申请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依上述对等原则规定予以承认和执行,我国对于这类国外申请只作形式审查,在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时裁定承认效力,发出执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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