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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劳动纠纷 → 湖南“身高歧视第一案”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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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身高歧视第一案”二审开庭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0-06 09:39:54 阅读次数: 1145
湖南邵阳四考生状告教育局“身高歧视第一案”又有最新进展。5月18日上午,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

  在2009年武冈市中小学教师招聘中,毛卫华、达丽娟、彭娟辉与喻平旺四位考生因为身高太矮被教育局拒绝录用。2009年11月22日,达丽娟等四名考生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武冈市教育局违法行政,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教育局按照法律程序录取他们。今年3月10日,武冈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武冈市教育局对原告不予录用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武冈市教育局为其安排合适岗位的诉讼请求。

  今天的二审庭审历时三个小时,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欧爱民、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张凌凤为武冈市四名未录用的考生担任诉讼代理人。庭审中,上诉人代理人欧爱民首先指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作出判决。现行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均没有对公民从事教师职业规定身高条件。武冈市教育局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前提下,仅仅依据《2009年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招聘公告》,就作出不录用四位考生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此后,双方就如下法律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一、特岗教师与普岗教师的区别问题。上诉人认为武冈市教育局发布《关于面向社会招聘国家教师的实施方案》所招聘的是普通岗位的教师,不能适用教育厅所颁布的《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而被上诉人认为武冈市教育局适用该试行办法没有错误。

  二、被删除了部分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问题。被上诉人认为教育厅是“删除有关身高条件”,而非撤销之,该删除行为只对今后的招聘行为有效,而不能适用以前所完成的招聘行为。上诉人代理人则认为,因为规定身高条件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教育厅才在上诉人提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后,主动删除之。

  三、教师资格证的法律地位问题。在该案件中,除了喻平旺外,其他三名上诉人均具有教师资格证。对此,代理人认为教师资格证是国家赋予公民从事教师职业的一种资格认定。被上诉人以身高条件为由剥夺了公民从事教师的资格,违背了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侵犯了公民的就业权。对此,被上诉人认为教师资格证书只是公民从事教师职业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此,教育局有权设定身高等条件,其行为是合法的。

  法庭未对此案作出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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