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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次产检未检出胎儿畸形医院被判需承担二成责任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1-04 12:51:01 阅读次数: 1145
广东佛山市一产妇在某妇幼保健院做了9次产检,均未检出胎儿畸形,导致畸形儿出生,父母遂将医院告上法庭。佛山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医院承担20%赔偿责任。

    2009年8月曾某怀孕,同年11月12日起至2010年4月12日生产,其在妇幼保健院进行了9次产前系统检查,但临产前医院才确诊胎儿左脚缺如。此时原告已别无选择, 7个小时后孩子降生。

    原告认为诊疗行为过错使孩子的健康权利受侵害,遂将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3万余元。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据鉴定意见,法院认为孩子左脚缺如是自身发育所致,并非被告过错直接导致;被告存在医疗过错,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判决妇幼保健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11.8万元。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医院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辩称, B超检查胎儿肢体远端缺如不属必须诊断的范围,医院不应承担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妇幼保健院未对胎儿可能存在肢体缺如的风险引起足够关注,使患者错过了追踪复查的时机,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同时超声检查有局限性,现有医疗水平不能查出所有畸形。法院据鉴定意见酌定妇幼保健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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