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网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分 类 导 航
【公司法务】
┝ 公司法务
【婚姻家庭】
┝ 婚姻家庭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经济纠纷】
┝ 经济纠纷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 劳动纠纷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热 点 点 击
 企业在调整员工岗位时能降低工资吗?
 离婚诉讼当事人全权委托了代理人可以不出庭吗?
 据爆料黑龙江办公楼发生坍塌,上演现实版地陷楼塌陷
 【上海离婚律师】两份离婚协议引起的纠纷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农村户籍人口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按城镇标准赔偿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父亲撞死儿子的保险索赔风波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关于病假、事假工资支付的规定
 哪些人不能做公司股东?-上海公司法律师
 如何在网上查询商标注册信息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房产继承房产继承 → 夫妻离婚赠女儿房子 女儿起诉父亲搬走归还房子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夫妻离婚赠女儿房子 女儿起诉父亲搬走归还房子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1-11 11:01:00 阅读次数: 1084
夫妻离婚房屋赠女儿 女儿起诉父亲:请搬出我的房子

  华龙网讯 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双方共有的一套住房赠给女儿。离婚后,这套房一直由男方居住,一住就是两年。女儿再三要求父亲交还房屋,均被拒绝。无奈之下,今年19岁的她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

  近日,云阳县法院一审判决父亲30天内腾出房屋交给女儿。

  案由:父母离异房屋赠女儿

  今年42岁的陈权与吴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云阳县共有一套125平方米住房。

  2009年2月17日,双方协议离婚,到云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自愿将这套房屋赠与女儿陈艳所有,陈艳随母亲生活,父亲不负担她的一切费用。2010年7月6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陈艳。

  陈艳向法院递交诉状称,父母离婚后,父亲一直强行居住在该套房屋内,她随母亲无奈一直寄居在外公家,她多次要求父亲搬出该房,均遭拒绝。她向法院起诉的目的,是要求父亲搬出房屋。

  父亲:房子是我辛苦挣来的

  该案起诉到法院后,父亲陈权在答辩中称,房屋是用自己的移民补偿款、下岗补贴以及其他劳动收入购买的。离婚时虽将房屋赠与女儿,但是自己没有放弃居住权,基于原、被告系父女关系,被告仍然享有居住权,女儿要求自己搬出房屋没有法律根据。

  鉴于本案争议较大、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没有和解意愿,云阳法院由民一庭一名副庭长担任审判长,邀请人大代表身份的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先后数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尽力在依法维护公民正当权益的情况下,“修复”正在裂变的亲情。

  女儿:要回房屋是生活所迫

  为什么父母离婚时没有要回房屋?为什么现在强烈要求父亲“归还”房屋?

  陈艳说,父母离婚时自己尚小,在县城读书,母亲的负担不大。目前,陈艳已跨入大学校门,开支陡增,在多次希求父亲尽抚养义务不如人意的情况下,只好讨回房屋,为自己求学、以后求职提供资金。

  案件审理中,陈艳告诉法官,她并非刻意要将父亲赶出去,而是要求父亲从道义的角度支持自己读书。她说,父亲在离婚后就再没为自己支付任何抚养费用,仅靠母亲一人的收入并不能完全供给自己大学期间的所有费用。

  她说,她要父亲搬出房屋,也是自己生活所迫,基于求学、生活所需的无奈之举。

  宣判:父亲30天内交出房屋

  对方毕竟是自己的父亲,为了缓和矛盾,陈艳在法庭上提出了4套解决方案:

  一是将房屋变卖,房款分为3份,自己、父亲、母亲各得1份;二是父亲腾出房屋,另租小房居住,房租费从本套房屋出租后收益中支出;三是父亲仍在该房居住,只使用其中1间卧室,其余的卧室出租,收益供自己上大学;四是父亲仍然使用房屋,但按月给予一定费用供自己上大学。

  对以上方案,陈权均不同意,理由是他在一家保安公司上班,工资较低,只能维持基本生活。

  调解无果,法官依据相关法律,一审宣判:陈权搬出该套住房,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女儿要父亲搬走是否太不近情理

  有读者认为,女儿起诉要求父亲搬走,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此外,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女儿要求父亲搬出房屋的行为于情于理不符。

  云阳县法院法官认为,表面上看,陈艳起诉父亲讨要房屋有点不近情理,但实际上其诉求正当、充分。目前,陈艳正在上大学,没有生活来源,还需要大笔费用用于求学,父母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应该给予资助;陈权正当年壮,无重大疾病或残疾,完全有能力养活自己、扶助女儿,谈赡养的依据不足。

  法官介绍,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陈艳作为物权所有人,依法享有根据自己的意志使用自己房屋的权利,陈权作为原告的父亲,一直占有该房屋,妨碍了女儿合法权利的充分行使。

http://www.lihun666.com

http://www.lawyers888.com

律师联系方式:15921479030

上海律师网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咨询上海房地产买卖纠纷诉讼律师房产合同纠纷上海律师网遗嘱公证律师见证

上海律师网
上一篇:儿子为遗产状告贫苦母亲和妹妹: 他有6处房产
下一篇:恋人合资买房 分手时如何分割起纠纷
离婚律师 上海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网 上海律师网 闫显明律师事务所 深圳离婚律师
离婚律师网 西安律师 上海律师网 南京继承律师 南京律师网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上海律师网 所有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98号永丰国际广场银座808室
联系电话:15921479030 联系人:李群 律师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