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周刊:
我是2008年3月进入上海某贸易公司工作的,从事的工作岗位是财务总监。公司与我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由于我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公司在我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对具体的竞业经济补偿和竞业的期限没有做具体的约定。我的劳动合同马上就要到期了,由于个人工作需要,我不准备与公司继续签订合同,但是我不知道我该如何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是不是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就一定不能到原来公司的同行竞争企业去工作了,如果这样,公司应该给予多少的经济补偿?
小周
律师解答:
小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你的来信来看,你从事的工作岗位是财务总监,公司在你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因此,你应该按照约定遵守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也就是说你不能到原公司的同行竞争企业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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