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我是2009年3月1日进入上海某咨询服务公司工作的,担任的工作岗位是业务发展高级经理助理。可是公司至今也未与我签订过任何书面合同,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并由我签收。我听说如果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单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那像我这种情况是否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可以的话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支付到什么时候?现在,我也不想这家公司工作了,我想辞职后就去申请仲裁索要双倍工资差额,请问,我会得到仲裁支持吗?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就是说,用人单位若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最长是11个月,根据你的来信来看,你是2009年3月1日进入公司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你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时间段是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不过,如果你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该段时间双倍工资的差额,是否能完全获得支持,还要受到劳动仲裁的申请时效的限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根据立法的本意来看,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因此,劳动者若要主张双倍工资的差额,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依次类推计算仲裁时效。也就是说,如果你申请仲裁,你能获得支持的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为:从申请仲裁之日倒推一年的日子至2010年2月28日之间这段时间,之前的双倍工资差额则会因为超过仲裁时效而难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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