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拆迁安置的现实利益,母女俩被自家人告上了法庭。而一起生活了10年的妻子,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不该继承遗产吗?宜兴市人民法院日前调解了这起棘手的家庭纠纷案件。
1996年,经人介绍,32岁的娄女士带着7岁的女儿从贵州来到宜兴,与新庄街道的单身汉赵先生相恋。两人相互中意,就同居在一起。当时他们并未去办结婚登记,仅按照农村习俗办了几桌酒。娄女士勤快又能吃苦,把田里、家里都料理得十分周到。女儿虽不是赵先生所生,但日子长了,也与赵先生有了感情。后来,娄女士干脆让女儿姓赵,改名赵某。2006年不幸降临,赵先生因重病突然离开人世。娄女士母女伤心不已,唯一的安慰是赵先生给她们留下了一套近180平方米的私房。
今年年初,因公路建设需要,赵家的这套房子要拆迁。4月底,赵某与当地镇政府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并选购了两套安置房。但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赵先生的3个姐姐、1个哥哥、1个弟弟在5月份联名将娄女士母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5个兄弟姐妹才是赵先生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安置的两套房屋应该归他们兄弟姐妹所有。他们认为,娄女士与赵先生仅是同居关系,不是合法夫妻,况且赵先生生前也没有留下遗嘱,他们5个作为法定继承人,理应继承赵先生的所有遗产。因此要求娄女士交出拆迁安置的两套房屋。娄女士辩称,她和赵先生一直是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这么多年来辛苦照顾家庭,女儿由两人共同抚养长大,姓氏都改了过来,成了赵家人,赵先生病重期间也是她们母女细心照料,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所以房屋由她们母女继承是天经地义的事。
根据相关法律,原告方属于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赵先生父母已故,其兄弟姐妹作为法律上的合法继承人并没有错。娄女士与赵先生只是同居关系,不属于财产继承范围之内。但娄女士母女与赵先生共同生活10年是事实,并且已形成两人共同财产,她们理应分到自己的一份。而且按照农村习俗,亲戚包括村里人都认可他们的婚姻关系,从情理上讲,她们是赵家的亲属。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特殊关系,认为调解结案才是解决本案纠纷的最佳途径。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双方终于同意调解。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两套安置房归娄女士母女所有,娄女士母女在安置房交付一个月内给付5原告20万元作为补偿。
律师点评:结婚是领取结婚证为前提,只有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内才能发生继承,本案中尽管娄女士与赵先生同居了10多年,但由于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故两人不属于夫妻关系,故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因两人未形成夫妻关系,故娄女士的女儿赵某也未与赵先生形成继父继女之抚养关系,故赵某也不属于合法的继承人。但是由于娄女士与赵先生之间同居10多年,已形成了共同财产,故娄女士可以分得应属于自已财产的份额,剩余份额才发生法定继承,由赵先生的五个兄弟姐妹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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