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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继承房产继承 → 房屋卖家跳价毁约,法院判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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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卖家跳价毁约,法院判30万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1-16 12:29:38 阅读次数: 1066

      拥有印尼国籍但居住在上海的纪家两兄弟,在收取出售房屋的定金5万元后,与买家张小姐签署了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之后兄弟俩见二手房价格上涨迅速,遂提出要求解除协议,因此被张小姐告上法院。日前,静安区法院判决纪家兄弟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之外,另再赔偿张小姐预期利益20万元。
  

       2009年4月,张小姐、纪家两兄弟以及二手房中介公司三方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纪家兄弟向张小姐出售名下所有的常德路某号29层(建筑面积为126余平方米)及地下车位一处,房价款450万元(含车位价格27万元),同时约定10天内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办理买卖合同公证手续后,由张小姐分期支付房款。签约当日,纪家兄弟收下定金5万元。7月卖方纪家兄弟发函通知买家张小姐,解除双方之前所签协议,买家张小姐则坚持履行双方所签协议。2009年9月,张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房屋差价40万元,纪家兄弟辩称,因他俩在印尼且父亲生病,未能在约定的时间来沪签署该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多次与张小姐协商退还定金未果。兄弟俩同意返还定金5万元,但对张小姐其余诉讼并不认同。
  

       法院认为,双方协议系房屋买卖的预约合同性质,该协议表明在签约后的10日内正式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方再履约支付购房款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预约合同未能促成本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为缔约过失责任。现纪家兄弟未能按照协议在约定的期限与张小姐签订买卖合同,也无法提供违约的合理理由,主观上具有过错,在拖延3个月后才发函给张小姐不再履行涉讼协议,导致张小姐丧失了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加之二手房价格从2009年4月至7月确实呈上涨态势,张小姐产生损失是必然的。法院参考了双方买卖合同签订及履行后的预期利益,考虑到纪家兄弟已承担了双倍返还定金责任的情况,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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