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网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分 类 导 航
【公司法务】
┝ 公司法务
【婚姻家庭】
┝ 婚姻家庭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经济纠纷】
┝ 经济纠纷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 劳动纠纷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热 点 点 击
 企业在调整员工岗位时能降低工资吗?
 离婚诉讼当事人全权委托了代理人可以不出庭吗?
 据爆料黑龙江办公楼发生坍塌,上演现实版地陷楼塌陷
 【上海离婚律师】两份离婚协议引起的纠纷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农村户籍人口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按城镇标准赔偿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父亲撞死儿子的保险索赔风波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关于病假、事假工资支付的规定
 哪些人不能做公司股东?-上海公司法律师
 如何在网上查询商标注册信息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房产继承房产继承 → 因未支付居间中介服务费 一房拥有两本产权证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因未支付居间中介服务费 一房拥有两本产权证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1-16 12:46:59 阅读次数: 1061
       每套房屋只有一本产权证,而购买了二手房的邱女士手中持有一本产权证,同样的产权证在中介商上海福美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美来公司)处也有一本,这源于双方为该不该支付居间中介服务费所引起。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福美来公司索讨37200元居间中介服务费作出判决,由邱女士支付该中介商福美来公司佣金3.3万元。
  2007年8月,邱女士看到福美来公司公布的房源信息,地处本市虹桥路上有一处房屋欲中介,遂表示欲购买该房。双方在同月6日签署了《佣金确认书》记载:客户名称为邱女士,所看中的虹桥路那套房屋成交价为372万元,佣金金额为37200元,支付日期为房屋过户之日。同月12日,邱女士与该房屋的卖家拟签订买卖合同,因该房屋尚有抵押未撤销。之后,双方又在同月22日签订正式《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记载物业转让价为372万元,福美来公司作为居间介绍方。合同签订后,邱女士按约实际占有使用了该房屋,福美来公司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了房产权利转移手续,在领取了该房屋产权证书后,福美来公司遂通知邱女士前来支付中介费并领取产证。而邱女士以福美来公司在交易中未督促卖家结清公用事业费、物业费,没有完成煤气过户,表示不同意支付中介费。2007年12月底,福美来公司起诉到法院,诉称因邱女士不肯中介费37200元请求法院予以判决支付,再将属于邱女士的产权证还给对方。

  法庭上,邱女士声称与福美来公司未签订过书面合同,约定任何服务事项,现佣金确认书所对应的买卖合同已作废。尽管签署过佣金确认书,但该确认书约定的付款时间与上海市物价局和房地局联合发文通知明显不符合,付款约定没有效力。在整个交易中,中介商未按规定提供服务,现自己又以产权证遗失为由,重新申请领取了产权证,邱女士认为,福美来公司无权收取中介服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福美来公司与邱女士没有签订书面居间合同,但邱女士通过中介商提供的房源信息,在中介商陪同下与该房屋业主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的居间合同能够成立,作为中介商福美来公司有权要求邱女士支付居间服务费。对于居间服务费的额度,双方签订的《佣金确认书》为签约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邱女士认为该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有关规范房地产经纪的通知中付款时间不符,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以为合同无效的前提,必须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该通知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从付款时间看,邱女士所购房屋交易已完成且实际入住,中介商向邱女士索讨中介费符合该通知规定。但福美来公司未将产权证及时交与邱女士,显然提供中介服务上有瑕疵,最终法院酌定由邱女士支付福美来公司佣金33000元。

http://www.lihun666.com

http://www.lawyers888.com

律师联系方式:15921479030

上海律师网上海房产律师上海离婚律师上海房地产买卖纠纷诉讼律师房产合同纠纷上海律师网遗嘱公证律师见证

上海律师网
上一篇:隐瞒房屋真实状态 开发商当庭撒谎被罚3万元
下一篇:丈夫私自卖房遭妻子起诉 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离婚律师 上海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网 上海律师网 闫显明律师事务所 深圳离婚律师
离婚律师网 西安律师 上海律师网 南京继承律师 南京律师网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上海律师网 所有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98号永丰国际广场银座808室
联系电话:15921479030 联系人:李群 律师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