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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害赔偿损害赔偿 → 天津首例“价格欺诈案”立案:小票与标价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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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首例“价格欺诈案”立案:小票与标价不符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1-17 19:52:32 阅读次数: 2120
       打折夹克原价标为968元,而商场给消费者的小票上却显示为628元。由于最后付款仍按968元打折后的价格结算,消费者认为商场是在虚假打折。前天,该消费者将商场起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退一赔一。法院已为其立案,何时开庭还要看具体安排。

  原告价格有欺诈要求退一赔一

  原告马先生称,他于2010年12月28日来到滨江购物中心购物。当时专柜打着买200返120的广告,他买了一款价格为968元的虎都夹克,付款450元,但他看到小票上原价为628元,折扣178元后价格为450元,原来购物中心标着的968元并非原价,他向物价部门进行了举报。

  马先生表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7条规定,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被告购物中心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马先生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根据该法规定,他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滨江购物中心退回货款450元,并赔偿4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新货没条码小票只是套号

  前天下午,记者与被告滨江购物中心服务办的张女士取得联系。

  张女士称,购物中心没有价格欺诈行为,原告认为价格有问题,其实是一种误会。购物中心的小票虽然显示原价是628元,但该小票并不是价格为968元的虎都夹克的。

  由于新进的货没有电脑定价和相关条码,工作人员是用这个小票套一个号。这样做的目的是好结账,并不意味着存在欺诈行为,虎都夹克的价格仍是按968元进行打折计算。张女士表示,过去也有一些顾客存在类似疑问,并找到商场交涉。经工作人员解释,顾客满意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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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市频现“价签门”

  不少天津市民在春节购物时发现,某些超市这种价格欺诈现象仍然存在。天津市民李先生年前去某超市鞍山西道店购物,明明标注5元一袋的话梅,结账时居然显示8.1元。

  记者调查发现,很多超市都存在价格欺诈现象。张女士反映,她在天津某大型超市购物时发现所购买的“深海鳕鱼条”标价“每斤10.04元”,结算时却显示“每斤12.9元”。2月9日,家住华苑的赵女士投诉,她在某超市购物时同样发现了价格标签问题。“薄棉净色平角裤”在货架上的标签价格为19.9元,打出账单却为34.9元。在赵女士反映问题后,超市工作人员态度蛮横,她等了一个小时才拿到赔偿。

  据一位消费者介绍,春节期间他已经遭遇了3起类似情况,购买的商品分别为水杯、饮料和牙膏,虽然差额都不超过10元,但超市涉嫌价格方面的欺诈辜负了消费者的信赖。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一位专家提醒消费者,购物时尽量牢记商品价格,结算时核对账单,如果发现问题向物价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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