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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璇诉称,其本人系大陆知名女演员。曾出演多部影视剧,代表作品有《青春期撞上更年期》、《建党伟业》、《奋斗》等。2011年2月,她偶然发现被告武汉都市女子妇科医院有限公司在其下属的“武汉都市女子整形”宣传网站中非常明显的位置擅自使用了董璇的照片作为整形网站的宣传配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和名誉权,故将被告诉至东城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类损失六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被告武汉都市女子妇科医院有限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东城法院裁定驳回该管辖权异议。被告就此裁定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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