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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纠纷律师解读哪些借款属于高利贷?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2-12 10:30:40 阅读次数: 1480

  高利贷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哪些借款属于高利贷呢?

  高利贷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它一般表现为:期短、息高、复利。高利贷款的年利率一般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以上,如果逾期未还,还实行利滚利。

  高利贷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如下几种:

  一、借贷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括利率本数)”的,就构成高利贷。

  二、计算复利是一种高利贷常见表现形式,不过并非所有计算复利的都属于高利贷,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分为两种:

  1、当其利率小于或等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不属于高利贷;

  2、当其利率大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三、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出借人等于减少了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变相地提高了利率,所以在借款时将利息先行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四、以他人资金转手高利出借。《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上海经济纠纷律师提示:如果出借人已经收取了部分高利贷利息,在法院认定利率超过法定标准后,先收取的高利息可抵充未偿付的合法部分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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