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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 → 法院判决对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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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对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不予采信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04-24 12:02:12 阅读次数: 858

  一般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人身伤害案件中起决定性的作用。它是人民法院用以确认事故各方赔偿比例最主要的依据。很多当事人,甚至是律师、法官,以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是"权威"的,不能更改的。事实上,只要是人就可能犯错误。即使是法院判决亦常有错误的,何况是事故认定?

  从证据规则上看,事故认定不过是"鉴定报告"的一种,如与事实不符,法院可以部分或全部不予采信。在阿丁热线的办案经历中几乎在本市各个法院都完成过使交警的事故认定不被法院采信的案例。现举一例以说明其中常规技术。

  2006年4月12日11时20分许当事人孙某(68岁)外出步行至本市陆家浜路方斜路口,拟由人行横道线由北向南过陆家浜路。当日雨天,行人甚多,孙某只得在人行道外横过马路。因路口信号灯变化,东西向机动车已启动。孙某估计不能安全通过,遂后退立于人行道隔离栏边。适遇公交218路沿路家浜路东向西行至此处。见公交车驶近且无避让动作,孙某慌忙后退至上街沿上并转身紧抱隔离栏以避车身。不料218路竟驶入路边黄线并贴靠人行道隔离栏行驶,其后车厢挤压孙某至其外科颈骨伴肩关节脱位,9根肋骨骨折。

  事后,交警部门以孙某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线为由,认定其负事故全责。6个月后,孙某伤情被鉴定为9级伤残。因双方无法调解,孙某聘请阿丁热线700律师诉上海大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黄浦法院,并要求以对等责任处理本案。

  如欲改动责任,多以推翻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为着眼点。在阿丁热线700律师安排下,当事人再赴现场,演示当时情形,并拍摄了现场照片。在照片中能显示同时进行的实地测量(以卷尺进行)照片显示:孙某所断肋骨高度符合其踮脚站立于上街沿边缘并与隔离栏挤压致伤的情况。另,路边黄线路人行道最窄处为65cm。孙某站立于上街沿边缘并抱住隔离栏后,身体最突出部距人行道边沿30cm。如此,若公交车无车身超过路边黄线的动作,则事故不能发生。

  通过开具调查令,阿丁热线700律师又赴交警队调得全部卷宗。发现事发当日警方仅对肇事司机制作了笔录,无现场图。事后虽对孙某及其同伴作笔录,但该人讲法与肇事司机不一致。在此情况下,事故认定书基本采用了司机方的讲法。
  在多种翔实的证据前,主审法官一改之前关于"事故认定是权威部门作出,我们不能改变"的观点,亲赴交警队了解情况,给当班交警作笔录。终对本案实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2007年3月9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原交通事故认定作出变更,判令大众交通公司以对等责任赔偿原告各类损失近10万元。
  可见,只要通过各种有效的取证手段取得足以推翻原事故认定的证据,并配合合理的诉讼技巧,事故认定是可以以诉讼手段推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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