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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 → 安徽明光:一起4人死亡交通事故疑被故意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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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明光:一起4人死亡交通事故疑被故意漏报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04-26 13:01:48 阅读次数: 952

  安徽省明光市管店镇距离104国道5公里,10月30日,对镇上不少家庭来说,是一个让人痛心的日子。

  这原本是一个普通的周六,天刚擦黑,30多名管店镇的居民乘坐最后一趟从明光城区开往管店镇的中巴车回家。只需要40分钟,他们就能与家人团聚。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堵住了他们回家的路。

  时间是17点55分,地点在104国道“管店岔路口”附近,这辆中巴车因故停了下来,一辆货车跟在后面驶来。就在此时,对面突然有车辆出现,货车向左避让,结果一头撞上了中巴车尾部。由于巨大的冲击力,中巴车翻入路边的一口池塘,中巴车和车里的30多名乘客被闷在了齐腰深的水里。

  交警队:死亡4人

  事故发生后,明光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公安、医务人员及相关乡镇干部抢救伤员,组织安排救援工作,随后召开紧急救援会议,对事故鉴定、伤员救治、善后处理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中国青年报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绝大多数伤员及家属对政府的救援工作表示肯定。

  然而,这起事故的死亡人数却正在变成一个大谜团。“有说死了9个人的,也有说死了十几个人的,网上也有不少帖子。”一位遇难者家属告诉记者,自己也不是很清楚这起车祸的死亡人数,因为,“上面是单独找我们去开会的,我们没有机会见到其他死者家属。”

  11月5日17时,明光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队长余东亚明确告诉记者:“10月31日上午接到消息,又死了1个,一共死了4人。”

  “你是否知道,交通事故死亡多少人以上,需要上报省里?”记者问道。“3人以上。”余东亚的回答没有太多犹豫。

  “我们当时主要负责案件调查和取证。”他解释,“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都是由大队上报。”

  中国青年报记者通过走访家属了解到,4名遇难者分别是:

  赵强,20岁,事故发生时距离他到上海铁路局杭州工务段报到仅剩几天;

  赵学霞,赵强的姑姑,和赵强一道坐在中巴车的左侧;

  杨荣丽(音),明光市第二中学高中学生,学习成绩一向不错,准备在周末回家探望父母;

  周元胜,退休职工,65岁,事发前5天刚刚在单位交了两万元,再过一段时间,他就能告别住了几十年的老房子,搬进单位盖的新房。

  然而,正是周元胜未来新居对面的岔路口,成了上述4人生命的终点。

  这些信息得到了余东亚的证实。

  明光市政府:死亡两人

  记者在明光市政府网站看到,10月31日,明光市政府发布了一则“我市紧急处置一起交通事故”的通告:“造成两人当场死亡,多人受伤。”截至记者发稿时,该网站并未撤掉此通告,也未发布更新信息。

  余东亚也称,交警部门10月30日向110指挥中心报的是,当场死亡两人。

  对这场车祸的死亡人数,明光市委宣传部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不知情”。他介绍,市里成立了事故处理宣传组,但他不是成员。“政府网站上当时公布的是两人,前一段时间在外出差,具体情况我也不知道。”

  那么,是不是“10·30”交通事故中死亡的4人内,有人不是“当场死亡”,而是在明光市政府发布通告后才死亡的呢?明光市政府是不是还没有及时补报呢?

  然而,事实显然不是这样。根据余东亚中队长的说法,该交警大队最迟10月31日上午就已经知道,死亡人数不是10月30日上报的两人,而是4人。

  根据2007年6月实施的《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省安监局:死亡3人以上应上报,但我们不知道这起事故


  条例规定,明光“10·30”交通事故属于“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较大事故”。条例规定,较大事故应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条例还规定,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属于只需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一般事故”。

  由此看来,死亡人数多少决定了是否上报省级安监部门。死亡4人的“10·30”交通事故应当上报至安徽省安监部门。

  但是,记者在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询时却发现,“10·30”交通事故并没有按规定上报道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月5日上午9时20分,中国青年报记者来到安徽省安监局。该局事故统计室的高长河处长表示,不知道这起交通事故。

  随后,他让一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该工作人员同样告诉记者:“10月份(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从公安信息包括报到我们这儿来的(来看),目前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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