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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二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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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二胎的规定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06-07 10:30:41 阅读次数: 1042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生育二孩的规定原配夫妻申请生育二孩条件: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申请生育二孩条件:

  ●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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