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律师费可以向肇事方主张。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肇事方导致受害方的健康受到损害,受害方为维护主张自己的权利,聘请律师合情合理。但聘请律师必然发生一定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对于受害方而言也是一定的财产损失,应当由侵害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处理交通事故中的律师费在内等合理费用,只要实际发生且在合理、必须的范围内,是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根据“沪高法民一【2005】21号”《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张先生您的问题非常有代表性,交通事故的诉讼程序较为复杂,受害方聘请专业律师以保证自己权益获得最大保护十分必要。由此产生的合理的律师费,无论是否发生,可以向肇事方主张。但法院一般会根据最终认定的原告的实际损失大小,在合理范围内支持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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