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
张先生咨询:我与妻子李某婚后育有一子张某,家庭生活美满幸福。但随着儿子的长大,越长越不像我,反而极像邻居,亲子鉴定证实儿子确非我亲生。请问:我是否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能否要求李某赔偿我5年来抚养孩子的生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说法】
徐湘君律师:首先,李某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在与张先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李某的行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张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调解无效的情形下,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其次,关于孩子的抚养生活费问题。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或者对其抚养教育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本案中,张某并不是张先生的亲生儿子,而是他妻子李某与别人所生,张先生与张某之间既非生父子,也非养父子和继父子的关系,所以张先生可以要求李某赔偿其5年来抚养孩子的生活费。
最后,根据《婚姻法》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李某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情形,张某的存在就是最好的证明。而孩子张某的问题恰恰是张先生想提起离婚诉讼的根本原因。根据法律,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还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案,张先生只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后,可以取得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可以参照张先生受损害的程度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来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知识】
中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和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中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如下: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⑵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⑶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在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⑴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⑵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⑶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被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5、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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