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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害赔偿损害赔偿 → 夫妻之间婚内不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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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婚内不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11-22 14:40:59 阅读次数: 870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9月,张某提出离婚,李某不愿意。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在纠缠过程中张某致李某摔伤,右手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张某自首。同年12月,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今年2月,张某自愿将3万元交到法院账上,作为李某提起其他诉讼中的赔偿款。法院考虑到双方系夫妻关系,张某犯罪较轻,又有自首情节,遂裁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案结后,李某提出应将张某交到法院账上的钱转给其看病。李某能否动用此款?

  [析案]张某将钱交到法院账上,是为其他诉讼中的给付之诉做好准备,消除案件的隐患,而不是出于夫妻扶助义务亲手将钱交给李某本人。《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三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夫妻之间在婚内不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刑事案件已结案,被害人又不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被告人对被害人虽有伤害的事实,因民事案件是不告不理,张某、李某之间目前无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将张某交来的款项支付给李某就无法律依据,故被害人不能动用此款。只有当李某提起离婚的同时对张某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李某为了摆脱生活中无钱看病的困境,可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可根据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将部分或全部款项裁定给被害人先行使用。这样做,才合情又合法。程序是法的内在生命,在李某未提出离婚之前,其不能动用被告人交到法院的款项。(韦国琴)

  知识延伸:

  离婚如何申请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包括两种:一是物质损害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遭受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将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其赔偿数额的确定,须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定。

  索赔技巧:对于当事人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法院未判决离婚的,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要求法院不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具体内容如下:

  (1)婚姻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提起婚姻损害赔偿人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如果无过错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弟姐妹和成年子女代为提出。

  (2)婚姻损害赔偿必须在依法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出婚姻赔偿,不提出离婚诉讼或被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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