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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劳动纠纷 → 好心开虚假收入证明付出赔钱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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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开虚假收入证明付出赔钱代价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11-22 15:15:04 阅读次数: 677
案情经过
  据介绍,2009年9月至2011年11月期间,包工头李某在成都承揽空调安装业务,他将揽来的活儿,其中部分交与黄某做,双方约定月工资为2400元。在此期间,黄某因一起交通事故,请李某为其出具一份工资收入证明,用于解决该交通事故赔偿事宜。2011年5月31日,李某出于好心,帮黄某以成都某设备公司名义出具了一份工资收入证明,写明黄某系公司员工,月工资5800元,并有李某签字、黄某盖章,李某还在“负责人”一栏签字。然后,2011年11月18日,李某收购了成都某设备公司其他股东股份,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事后,李某与黄某发生劳资纠纷,2012年2月29日,黄某向成都市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不久,仲裁委依据李某出具的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据作出裁决:公司支付黄某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6200元,并补办2009年9月至2011年12月的社保。
  李某得知败诉后,决定要把官司打到底。他当即上诉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该法院庭审认为,李某成为成都某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黄某系与李某个人建立的劳务关系。但李某于2011年11月18日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而李某出具的收入证明,写明黄某系公司员工,月资5800元,并有李某签字、黄某盖章,同时李某在“负责人”栏签字,故该证明可证明,李某系黄某的管理人员,李某为黄某安排工作的行为体现的是黄某对黄某的管理,李某向黄某发放酬劳也是在履行义务。最终法院认为,黄某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今年4月初,法院作出判决:成都某设备公司向黄某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4400元。
  专家评析
  出具一纸收入证明,看似简单,如果缺乏诚信,肆意夸大或者降低收入,犹如埋下一个不定时炸弹,最终将“自食恶果”!本案中,李某实为好意,想帮助黄某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多赔点,于是开具了5800元月工资,并签字盖章,证明系公司员工。到头来,公司拿不出有效证据证明收入证明是虚假的,法院只能采信自已开具的证明,公司败诉在预料之中。
  帮助他人开证明,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纸上的每一个签名,每一处盖章,都意味着一种承诺,一份责任。如果单位开具的假证明作为证据严重影响案件的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还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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