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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继承房产继承 → 代书遗嘱引起房产继承纠纷 法庭上,母子形同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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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引起房产继承纠纷 法庭上,母子形同陌路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11-23 12:48:43 阅读次数: 1209

父亲生前请人代书遗嘱将房产留给第二任妻子,6个子女起诉继母,代书遗嘱被判无效。不服一审判决的继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当庭达成调解。

  继母和儿子对簿公堂

  昨日,继母周老太太和她的代理人从新密市来到了法庭之上。而子女方,除了最小的儿子杨某来到法庭之外,杨某的5个姐姐均由代理人代替出庭。母子在法庭上相见,没有言语,没有眼神的交流,竟似陌生人一样。

  周老太太与丈夫老杨于1982年12月24日结婚。老杨和前妻有6个孩子,当时最小的儿子杨某才10岁。婚后,周老太太没有再生育子女,辛辛苦苦将6个子女抚养成人,转眼间已过了25年。

  周老太太称,2005年,老杨考虑到周老太太无亲生子女,决定立遗嘱将房屋留给周老太太。由于病重,老杨无法亲自书写,就委托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为其立遗嘱作现场见证。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丁某按照老杨的意愿起草了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字,同时由当地的干部王某、白某、樊某在现场见证并签字。

  代书遗嘱被判无效

  2006年7月6日,老杨去世。杨家6子女认为,父亲去世后,本应合理分割家产,可继母却趁父亲病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伪造遗嘱,胁迫父亲摁上手印,将房产据为己有。6子女遂将继母诉至新密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代书遗嘱无效。

  新密市人民法院认为,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但周老太太所持的遗嘱上的签字人未注明谁是见证人或谁是代书人,遗嘱形式不符合规定,遂判决无效。

  周老太太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非法剥夺了她按照遗嘱继承财产的权利,遂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证据谁的可信?

  子女方的代理人说,老杨在立遗嘱时,无语言能力,遗嘱书写完毕之后,是周老太太拉着老杨的手摁下手印的。子女方还出示了一份录音证据,证明老杨所立遗嘱并非是本意。周老太太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录音为两个人的对话,不能证明对话人的身份,且对话人也未作为证人出庭,不能作为证据。

  而周老太太则请来当初代书遗嘱的丁某出庭作证,讲述了当时的情况。子女方则认为,代书人由见证人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法官当庭主持了调解。最终,周老太太和子女达成调解协议,当庭签字。调解书约定,周老太太不能出卖房屋,在其去世之后,房产归家中唯一的男孩杨某所有。同时,双方在调解书上明确约定了子女们的赡养义务,也解决了周老太太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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