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网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分 类 导 航
【公司法务】
┝ 公司法务
【婚姻家庭】
┝ 婚姻家庭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经济纠纷】
┝ 经济纠纷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 劳动纠纷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热 点 点 击
 企业在调整员工岗位时能降低工资吗?
 离婚诉讼当事人全权委托了代理人可以不出庭吗?
 据爆料黑龙江办公楼发生坍塌,上演现实版地陷楼塌陷
 【上海离婚律师】两份离婚协议引起的纠纷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农村户籍人口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按城镇标准赔偿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父亲撞死儿子的保险索赔风波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关于病假、事假工资支付的规定
 哪些人不能做公司股东?-上海公司法律师
 如何在网上查询商标注册信息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损害赔偿损害赔偿 → 否认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观点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否认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观点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4-02-21 14:37:52 阅读次数: 1291

否认精神损害赔偿有两个主要观点:人格非商品观点和无法衡量的观点。

  (一)、人格非商品观点。此观点认为:基于财产之外的人的身体,生命,名誉,尊严不能成为商品,人格是高尚的,如果在人格受到侵害是予以金钱赔偿,无疑是将人与商品等同,其本身就侮辱了人格,降低了人的价值。《德国民法典》制定以前及当时,上述人格非商品的观点在德国民法学界占有主导地位,人格是高尚的,在名誉受到侵害,应拔剑而斗,请求金钱赔偿,实乃自取其辱。十八世纪编撰的普鲁士普通法甚至规定只有农民和一般市民在受到他人故意和重大过失而进行的侵害时,才就其受的痛苦请求抚慰金。

  而在前苏联,人格非商品的观点依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认为:人格商品化与社会主义性质格格不入“为痛苦和遭遇而请求偿付的权利属于:贪图享受的任何所有的资产阶级。此观点在民法学界占有主导地位。在新中国成立后,法律界以苏联民法理论为蓝本,难免会受其影响,认为其“不符合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也是违背社会主义法律性质”。

  (二)、无法衡量的观点。是强调精神损害赔偿在评价上的困难和其不可操作性,从而否认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如德国学者在制定德国民法中,提出:“如采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将会给与法官很大的评价和计算损害的裁量权(这是一种危险),而且,人格损害赔偿的特征也是不明确的,因此,人们对于打破传统,采用非财产损害金钱评价的新制度还抱有疑问

  前苏联民法学这更进一步指出:人格损害不能用价值货币来衡量,此种赔偿永远只能是大概的或者是象征性的。

上海律师网
上一篇:行政精神损害,应从哪些范围进行赔偿?
下一篇: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及相关问题
离婚律师 上海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网 上海律师网 闫显明律师事务所 深圳离婚律师
离婚律师网 西安律师 上海律师网 南京继承律师 南京律师网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上海律师网 所有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98号永丰国际广场银座808室
联系电话:15921479030 联系人:李群 律师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