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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害赔偿损害赔偿 → 隐藏遗嘱分房产撤证不成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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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遗嘱分房产撤证不成打官司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1-09 17:58:54 阅读次数: 971

隐藏遗嘱分房产撤证不成打官司
 
 黄甲、黄乙、黄丙是3兄弟,父母去世后留下了3间房屋。去年5月,3兄弟签订了一份《遗产分割协议》,约定3间房屋平均分配,每人各得一间,随后办理公证手续领到了房产证。

    今年春节前夕,黄甲无意中在黄乙处发现父母留下的遗嘱,父母把3间房产全部留给他一人,而黄乙故意把遗嘱藏了起来。黄甲斥责了黄乙的行为,持遗嘱申请注销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书,随后请求房产部门注销他们兄弟3人的房产证。房产部门审查后,书面答复驳回了黄甲的申请。

    黄甲不服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房产部门的答复。开庭审理的时候,房产部门辩称黄甲提出的申请属于信访事项,而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签订分割协议后,撤销公证书与登记房产没有直接关系,要求法院判决驳回黄甲的诉讼请求。

    近日,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黄甲的请求,责令房产部门重新答复黄甲的申请。

 ★法理评析★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可见,信访事项属于特定事项,而特定的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不能提出诉讼。但在现实当中,很多以信访答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是可以起诉的,因为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非特定的信访事项。依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登记管理机关作为主管机关,具有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以及注销错误登记、纠正错误行为等法定职责。因此,黄甲提出的事项并非信访事项,而是法定的行政管理事项,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房产部门在给黄甲、黄乙、黄丙颁发房产证时,是以经过公证的《遗产分割协议》为基础,房产部门作为登记机关,对公证书只承担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并没有权利对公证文书的合法性作出实质判断。现在《遗产分割协议》公证书已被注销,因此房产登记便失去了证明其合法的基础性文件,故房产证也应当随之注销。因此,法院判决撤销房产部门对黄甲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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