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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害赔偿损害赔偿 → 93岁老人多次受伤敬老院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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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岁老人多次受伤敬老院被判赔偿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1-16 19:56:31 阅读次数: 1177
93岁的张老太在入住某敬老院期间,先后多次发生骨折等人身损害,于是张老太一纸诉状将敬老院告上了法院,索要经济赔偿20余万元。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判决敬老院赔偿张老太31600元。
    原告张老太诉称,2005年12月22日,自己与某敬老院签订了养老服务协议,双方确定张老太健康状况完全不能自理,由敬老院提供全护服务,张老太每月向敬老院支付服务费960元。2006年2月至2008年4月,由于敬老院疏于护理以及护理失误,先后多次造成张老太骨折、双脚1%II度烫伤,导致张老太终生残疾。现张老太起诉要求敬老院赔偿自己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医药费等共计20余万元。
    被告某敬老院辩称,在2005年至2008年4月期间,张老太的监护人王某无视敬老院的规章制度和监护人之间的承诺,未经敬老院同意多次将张老太带离敬老院。张老太是90多岁的高龄老人,身患糖尿病及明显的骨质疏松症,即便是咳嗽、打喷嚏都可能造成身体局部骨折,且张老太监护人王某先后多次不听劝阻将张老太接出敬老院院,其行为客观上给张老太造成伤害。敬老院的护理工作与张老太骨折的损害后果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更不存在敬老院护理失误的问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讲解],张老太入住敬老院后发生骨折以及双足被烫伤的损害后果,敬老院不能证明张老太的伤害后果系其自身原因所致,对上述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张老太在2006年2月骨折是其明知自己站立困难,却仍下地走动,导致摔伤所造成,敬老院对此不具有过错。张老太年迈体弱,骨质疏松,行走困难,对自己的行为不能完全正常支配,其在敬老院发生的人身损害后果与其自身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存在一定关系,加之张老太曾因自己摔伤造成骨折的情况,因此,张老太对其损害后果亦负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敬老院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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