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网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分 类 导 航
【公司法务】
┝ 公司法务
【婚姻家庭】
┝ 婚姻家庭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经济纠纷】
┝ 经济纠纷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 劳动纠纷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热 点 点 击
 企业在调整员工岗位时能降低工资吗?
 离婚诉讼当事人全权委托了代理人可以不出庭吗?
 据爆料黑龙江办公楼发生坍塌,上演现实版地陷楼塌陷
 【上海离婚律师】两份离婚协议引起的纠纷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农村户籍人口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按城镇标准赔偿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父亲撞死儿子的保险索赔风波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关于病假、事假工资支付的规定
 哪些人不能做公司股东?-上海公司法律师
 如何在网上查询商标注册信息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房产继承房产继承 → 夫妻房产证上加名字,为何不简单吗?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夫妻房产证上加名字,为何不简单吗?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9-04 08:49:42 阅读次数: 1226

  案情介绍

  2006年范丽经人介绍与周中义结婚,两人均是第二次结婚,范丽无子女,周中义有一子叫周佳明,婚后两人范丽与周中义关系较好,周中义有一套公房,是周中义父亲分配的,父亲去世后一直由周中义承租,儿子周佳明户口也一直在该房屋内,2008年该房屋转为产权房,房屋登记在周中义名下,2009年范丽经过医院诊断患重病,开始周中义照顾的比较好,但是时间长了就露出不耐烦的意思,两人因此也经常发生争吵,一度讨论到离婚,范丽因为害怕周中义擅自将房屋产权转移,因此多次提出要在产权证上加名字,周中义均不同意,眼看双方关系越来越僵,范丽想起诉到法院加名字,范丽认为房屋是自己婚后购买的,依照规定,自己是当然的产权人,要求加名字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因此也没有详细咨询和了解相关政策的情况下冒然起诉。

  没想到自己刚刚起诉到法院一个月,却受到了另外一个案件的传票,原来周佳明起诉父亲周中义,要求将该房屋恢复至公房状态,理由是周佳明认为2008年时自己已经成年,且是同住人,父亲购买房屋没有经过自己同意,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将房屋恢复至公房状态。审理中范丽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庭审,指出双方恶意串通,但是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结果可想而知。房屋恢复到公房状态,意味着范丽起诉要求加名字的诉请肯定是不肯能获得支持的。

  【律师评析】

  本案范丽基于共有而申请加名字本身确实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案件,因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如果没有特殊约定,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该房屋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因此表面看来,该房屋范丽要求加名字易如反掌,仅仅是一个走程序的问题,但是不要忘记的是,本案的房屋是一个特殊类型的房屋,即售后公房,如果公房转产权房的时候有问题,那么可能会对房屋的产权构成威胁,如果房屋产权处于不确定状态,那么要求加名字就成了无源之水,范丽只考虑到第一层而没有考虑到第二层,这也是本案发人深省的地方。

  不过在本案中范丽的利益并非无法获得保障,按照法律规定,只要范丽与周忠义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那么范丽在离婚时依然是有权利要求分割该公有住房的,根据本案的情况看,他们结婚已经将近5年,而离婚案件也不可能在一两个月内审结,更何况双方尚未提出离婚诉讼,那么我们认为即便法庭不支持范丽加名字的要求,将来离婚时范丽依然可以要求对公房的价值进行分割,只不过这比加上名字之后分割确实会少一些。

上海律师网
上一篇:婚姻法“新解”下财产分割需“适可而止”
下一篇:夫妻离异未分房 出租收益属共享
离婚律师 上海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网 上海律师网 闫显明律师事务所 深圳离婚律师
离婚律师网 西安律师 上海律师网 南京继承律师 南京律师网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上海律师网 所有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98号永丰国际广场银座808室
联系电话:15921479030 联系人:李群 律师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