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6年范丽经人介绍与周中义结婚,两人均是第二次结婚,范丽无子女,周中义有一子叫周佳明,婚后两人范丽与周中义关系较好,周中义有一套公房,是周中义父亲分配的,父亲去世后一直由周中义承租,儿子周佳明户口也一直在该房屋内,2008年该房屋转为产权房,房屋登记在周中义名下,2009年范丽经过医院诊断患重病,开始周中义照顾的比较好,但是时间长了就露出不耐烦的意思,两人因此也经常发生争吵,一度讨论到离婚,范丽因为害怕周中义擅自将房屋产权转移,因此多次提出要在产权证上加名字,周中义均不同意,眼看双方关系越来越僵,范丽想起诉到法院加名字,范丽认为房屋是自己婚后购买的,依照规定,自己是当然的产权人,要求加名字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因此也没有详细咨询和了解相关政策的情况下冒然起诉。
没想到自己刚刚起诉到法院一个月,却受到了另外一个案件的传票,原来周佳明起诉父亲周中义,要求将该房屋恢复至公房状态,理由是周佳明认为2008年时自己已经成年,且是同住人,父亲购买房屋没有经过自己同意,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将房屋恢复至公房状态。审理中范丽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庭审,指出双方恶意串通,但是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结果可想而知。房屋恢复到公房状态,意味着范丽起诉要求加名字的诉请肯定是不肯能获得支持的。
【律师评析】
本案范丽基于共有而申请加名字本身确实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案件,因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如果没有特殊约定,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该房屋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因此表面看来,该房屋范丽要求加名字易如反掌,仅仅是一个走程序的问题,但是不要忘记的是,本案的房屋是一个特殊类型的房屋,即售后公房,如果公房转产权房的时候有问题,那么可能会对房屋的产权构成威胁,如果房屋产权处于不确定状态,那么要求加名字就成了无源之水,范丽只考虑到第一层而没有考虑到第二层,这也是本案发人深省的地方。
不过在本案中范丽的利益并非无法获得保障,按照法律规定,只要范丽与周忠义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那么范丽在离婚时依然是有权利要求分割该公有住房的,根据本案的情况看,他们结婚已经将近5年,而离婚案件也不可能在一两个月内审结,更何况双方尚未提出离婚诉讼,那么我们认为即便法庭不支持范丽加名字的要求,将来离婚时范丽依然可以要求对公房的价值进行分割,只不过这比加上名字之后分割确实会少一些。 上海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