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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下财产分割需“适可而止”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9-05 12:41:53 阅读次数: 1132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婚内财产分割的规定,是对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关于双方约定共同财产在有重大理由情况下可进行分割规定的具体化

  ●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是维系婚姻、保障子女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不到万不得已不能分割,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提出的两种特殊情况已经足够,其他的情况不应该再分割共同财产

  □关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

  本网记者范传贵 本网实习生严寒梅

  “婚前谈情伤钱,婚后谈钱伤情。”这句流传甚广的民间俗语,后半句透露的正是人们对婚内谈“财产分割”的禁忌。

  一直以来,无论在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的规定上,还是在各方法学专家发表的观点中,均指出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方可进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转移财产或一方亲人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频频出现,需要在婚内进行财产分割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如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成为一线办案人员面临的一大难题。

  新近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多名婚姻法学专家看来,是我国婚姻法律上的重大突破。但也有专家提出,婚姻共同财产事关重大,在婚内进行分割应慎重。

  夫妻一方随意处置财产怎么办

  婚姻法研究专家、福建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卞素娟几天前接受了一个电话咨询,来电者陈婷详细讲述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遭遇,并问她该怎么办。

  几年前,陈婷的丈夫做生意赚了大钱,她自己心甘情愿地辞职做起了全职太太。朋友们都劝陈婷要看紧丈夫张俊,因为张俊年轻英俊、事业有成,是“小三”的“抢手货”,陈婷不以为意。然而,随着张俊生意越做越大,应酬越来越多,回家的时间也越来越晚,陈婷心里开始忐忑不安了。

  今年年初,陈婷收到匿名短信,对方称自己才是张俊的“真爱”,她还透露称张俊给她买了房、买了车。看到这条短信,陈婷既气愤又慌张——丈夫给“小三”买房买车,花的可是“共同财产”。陈婷于是给卞素娟打了电话咨询,希望能在婚内先和丈夫把财产分一分,让自己有个保障,不知道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否支持?

  卞素娟遇到的另一个案例的当事人也咨询了同样的问题,但原因却是另一种情况。

  陈锋和妻子结婚10年,关系一向和睦,但在给陈锋母亲看病这一件事上却常常发生争执。今年4月,陈锋的母亲心脏病犯了,情况不乐观,陈锋和姐姐弟弟共同分担医疗费。因为与姐姐弟弟相比,陈锋的经济状况较好,所以想多出一些钱。但这却遭到了妻子的反对。妻子认为,家里的存款是共同财产,陈锋只能和姐姐弟弟平摊,不能多出,否则也侵犯了她的权利。陈锋为此苦恼多时。

  卞素娟说,以上两种情形在时下已非常多见。给“小三”买房买车的情形常常见诸各类离婚案件中;而在“老龄化”愈来愈严重的社会里,独生子女照顾父母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如若一方倾一家之力去医治自己的父母,另一方不愿全力支持,只能离婚吗?

  在过去,答案只能是“离婚”;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来后,情况将大大改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就两个咨询,卞素娟给出的解答是:如果张俊确实给第三者买房买车,根据新解释的规定,陈婷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而对于陈锋,如果妻子实在不同意多出钱,他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在婚内分割财产,最终支配分内的财产给母亲治病,这样就不会侵犯妻子的财产权。

  “新解释”保护弱势方更公平

  通过司法解释给“婚内财产分割”提出两个特殊情况,这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胡建勇看来,是我国法律首次对婚内诉讼的明确表态;在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婚姻法分委会副主任王芳看来,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真正的“重大突破”。

  “经常有发现丈夫偷偷转移财产迹象的女性来咨询,如何既不离婚又保住属于自己的财产,以前我只能说没办法。”王芳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按现有法律,对经济处于弱势的女性来说,要么保住婚姻但眼睁睁看着对方转移财产,要么立即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因为法院没有婚内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这个案由。但现在完全可以提起“夫妻婚内请求财产分割之诉”,等于给相对弱势的一方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救济渠道。

  “此前,法院一般只对起诉离婚的夫妻作出分割财产的判决,即使要进行相应的财产保全,也仅追溯到起诉离婚前的3个月;而新条文可以支持夫妻一方在另一方出现侵犯财产权行为的苗头时,通过法律途径在婚内分割共同财产,这无疑是更好地保护了夫妻双方在婚内的财产权益。”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他认为这是对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关于双方约定共同财产在有重大理由情况下可进行分割规定的具体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也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在原则上不能分割,但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分割,这样的意义是为了保护婚姻中弱势的一方,这样判定将更具公平性。

  在原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庭长、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梁书文看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这两个特殊情况,是对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遇到问题的总结:“很多成文的法律法规都是根据案例总结出来的规则,现在把它说的更具体明白,有利于法官判案。”

  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慎用

  相比关于“房子”的几条规定遭来的一片质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这条关于婚内财产分割的条款得到了普遍的好评。在北京从事金融行业,并准备结婚的夏先生对此的态度是:“挺好的,法律健全了,你可以不用,但说不定什么时候就得用上了。”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此前,我国婚姻法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哪些归夫妻共同所有,哪些为夫妻一方财产均有明晰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不能请求分割,只有在夫妻关系不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一精神被认为可以有效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并得到了多数法学家的认可。梁书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强调说,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财产不一样,如果不是特殊情况,本应不存在分割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此前也曾多次提出,对夫妻共有财产作任何形式的处分,原则上都应取得对方协商一致的同意;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方可进行。

  “夫妻双方负有不要求划分份额、分割共有财产、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义务。”在杨立新看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是维系婚姻、保障子女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不到万不得已不能分割,而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提出的两种特殊情况,他表示:“这两种情况已经差不多足够了,其他的情况不应该再去分割共同财产,因为已经是共同财产,夫妻要维持保护共有财产。”

  李明舜同样对《法制日报》记者表达了慎重的态度:“虽然我认为还有些情况可以考虑进行婚内财产分割,比如夫妻之间产生了人身伤害。但婚内财产分割实际上只是在特殊情况下保护夫妻共有财产、解决财产问题的一个途径和帮助。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先进行试用,看看效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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