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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纠纷经济纠纷 → 股民状告“中国股神”被驳回 因无证据证实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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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状告“中国股神”被驳回 因无证据证实被骗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2-17 16:14:49 阅读次数: 1316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汪建中曾被誉为中国股神,但现在却是中国最出名的黑嘴。2006年至2008年,汪建中利用自己"股评人"的身份,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累计获利超过1.25亿元。今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一审判处汪建中有期徒刑7年,罚金人民币1.25亿余元。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法院做出"汪建中案"一审判决的当月,一位姓王的股民称,因误信首放公司的证券投资咨询报告,造成亏损额共计10万余元。王姓股民认为,首放公司、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给自己成了巨大的投资损失,对方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现在,首例股民告股市黑嘴汪建中索赔案有了答案,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股民王先生索赔十万多元损失的诉求。既然汪建中已经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元,法院为何最后还是驳回了原告王先生的主张?当事人对判决是何态度?

  原告主张,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间,因为浏览汪建中发布的"掘金报告",陆续买入报告推荐的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股票,并听信报告,一直持有万科A,才亏损10万多元,但是法院认为原告证据不足。

  法官申小琦: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之间,同期还有其他证券公司在互联网上推荐"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股票。王永强自1998年即从事股票投资活动,股票交易频繁,自2007年5月到2008年4月间其对涉案三支股票进行多次短线交易,其中亦也盈利情况,王永强没有证据证明其实受到首放公司发布的"掘金报告"影响而进行上述股票交易。

  法院这个驳回理由显然是认同了汪建中代理律师高子程的观点。

  高子程:在汪建中推荐这些股票的同时,还有很多咨询机构也推荐了,你根据什么说因为看了我汪建中的这些报告你才买了这只股票呢?

  法院认为,买卖股票系投资行为,投资本身就存在盈亏风险,股票的涨跌受社会经济环境以及大盘指数等因素影响。

  申小琦:2007年10月开始,我国股市进入下行通道,王永强投资"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股票产生的损失,现无证据认定与首放公司、汪建中操纵行为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但是在原告代理律师张远忠看来,原告买股票显然是轻信了汪建中当时在业内的权威性。

  张远忠:汪建中是利用首放的影响来发布研究报告,由于在业内有影响,足以影响投资人的投资行为。汪建中的过错和王某买股票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被告方表示支持法院的一审判决。

  高子程:任何人都有对任何事发表观点的权利,那汪建中和他的公司有发布证券报告的权利,这个观点只是众说纷纭当中的一言了,听与不听,参考不参考,那是股民的自主权利问题,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原则,不能说,原告你买股票赚了是你自己的,你买股票你赔了我给你赔。这样的投资还有风险吗?

  张远忠引用国外证券法的原则规定,认为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诉求不合理。

  张远忠:在美国的证券法当中,包括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他有个基本道理,凡是在欺诈行为产生之后买入的投资人,都认可他的购入行为,和它的损失跟操纵者或证券欺诈者之间的行为是有因果关系的,这个不需要原告证明。

  原告方明确表示,将上诉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给那些观望的股民以希望,而被告汪建中的代理律师则称,将在二审期间为汪建中做无罪辩护。

  昨天,新闻纵横也在新浪微博上发起投票,征求您对"股市黑嘴"的意见。在参与投票的听众中,认为黑嘴应该负责任的大致占70%。一些网友还对此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网友森山溪流就说,请注意:是"股市黑嘴",不是"股市红嘴或白嘴",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快乐秀人生也说, 黑嘴肯定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他以盈利为目的信口开河、扰乱金融市场对社会造成危害,不过,有些网友的看法正好相反。mutou09就说,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天天都在说,分析师不能决定股市走势,股民自己的决定不应该归罪他。秋风知我心称,你情我愿,吃亏你就闹,你投资时赚钱时就没说什么啊?

  还有一些网友则将焦点转向了国家的法律空白。网友老猫2006认为,这个问题不是讨论谁有理谁没理,国家没有惩罚措施,法律处处是空白,讨论无意义。一箭中靶也说, 如果国家没有出台像样的管理细则,这类事件仍将层出不穷。一个投机的市场是不会拒绝小道消息满天飞的。

  当然,法律的问题要在法律的框架中解决。空白需要人填写,也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一起来推动法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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