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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劳动纠纷 → 怀孕女职员巧用录音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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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员巧用录音维权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11-22 15:09:37 阅读次数: 627
案情介绍
  2010年,柯某到南宁某分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商定及实际发放的月工资为2700元(基本工资1500元+交通补贴200元+绩效工资1000元)。2012年4月18日,柯某在医院剖腹产下一女儿,于同年8月13日回公司上班。公司方面认为柯某属自动辞职。
  休假期间,公司只向柯某发放了基本工资,扣发了交通补贴及绩效工资。她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及补发被克扣的工资。公司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予以拒绝。这下要怎么证明月工资收入标准、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于是她留了一个心眼,将与公司方面交涉的全程进行了录音,并准备申请劳动仲裁。
  2012年11月8日,公司向柯某发出书面通知,请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到岗上班,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上班,单位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接到通知后,柯某犹豫了,到底自己是应该回去继续上班呢?还是申请劳动仲裁?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她决定申请劳动仲裁。2011年11月19日,柯某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被扣发的工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赔偿失业保险金的损失等,南宁某分公司与其总公司负连带责任。其后她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南宁市某分公司在法院审理时辩称,柯某每月工资为1500元,没有绩效工资;交通补贴是在岗的人员才发放,不存在克扣工资的情形;公司已于2012年11月8日书面通知柯某按时回公司上班,系柯某不愿意回公司上班,不存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柯某于2010年4月到南宁某分公司工作,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事实上已成立劳动关系。柯某在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柯某提供的工资表结合录音资料显示,柯某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加各项补贴组成,公司领导亦在录音资料中承认柯某每月绩效工资为1000元。在柯某休产假期间,公司只发放了基本工资1500元,扣发了部分交通费和绩效工资,应予补发。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领导在2012年8月13日口头通知原告柯某“不用上班”,已经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被告某分公司再于2012年11月8日向柯某发出回单位上班的书面通知,对柯某已无约束力。被告某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柯某未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关系,被告某分公司应向柯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综上,法院遂判令被告南宁某分公司向柯某补发被扣发的工资、补发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赔偿失业保险金的损失人民币合计29731元;被告总公司对其下被告某分公司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上海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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